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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01 新闻来源:人民网(微博) | ||
为落实做好“十件民生实事”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面向其他对象征收的治安联防费仍按《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执行。 据了解,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主要是广东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1990年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向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治安联防费的标准,必须经过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后,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003年,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关于对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问题的复函》规定,在2003年2月1日前已经向当地居民征收治安联防费的地方可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5元的标准向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以前没有开征或已经取消的,不得新开征或恢复开征。 据悉,近10年来,该项收费主要用于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治安联防队员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其所需要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抚恤经费。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取消后,为保障群防群治工作的正常开展,此次通知中,广东省政府明确规定,治安联防费纳入地方财政的统筹安排,收取治安联防费不足支付治安联防队员工资和活动经费的,由当地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此次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对于政府转变服务观念,减轻流动人员负担、统筹城乡发展意义重大。按2011年该项收费征收金额测算,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预计可减轻流动人员负担约6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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